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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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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7: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和行权

如果没有一定的约束条件,股权激励计划就成了单纯的奖励计划,显然是不现实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约束条件实际上是规定了奖励的对价,也就是说是为了取得这种长期的而且可能是巨额的报酬所需要达到的足以让公司及原股东满意的一种业绩标准。

股权激励计划的约束条件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另一方面是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而每一约束条件都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公司的约束条件;另一类是针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条件。其中,股权激励计划的行使权条件是其最重要的条款。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定主体资格要求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定获受条件

(1)最近3 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实际上是对股权激励计划所要达到的绩效的考核条件,这种绩效考核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另一类是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体现了公司股东即投资人的意志,是公司股东对授予股权激励标的后的预期回报要求;是所谓的股权激励的触发门槛;是因管連层的超凡努力为股东获得超额回报的标准。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中最基本的一条是激励对象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在行权条件达成时,仍需要符合激励对象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各自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要达到行权条件,除了要符合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以外,公司会一般要求激励对象在行权的上一年度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合格或者良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考核业绩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同时,股权激励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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