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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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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标的价格4-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标的的价

股权激励的激励标的的价格:是指激励对象为了获得每份激励标的而需要支付的对价,对于股权激励对象来说,激励标的的价格越低对其越有利,因为其为取得激励标的而需要支付的成本也就越低。但是激励标的的价格并不是越低越好,确定激励标的的价格还应考虑到保护现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不能因为太低的股权激励标的价格而损害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标的的价格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因为涉及公众股东的利益,所以要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股权激励标的的价格

1. 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股权激励模式的行权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股权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2.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模式的授予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并没有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最低授予价格。在此后不久,监管层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为了明确限制性股票的最低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规定:“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般而言,如果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标的股票是增量的,也就是说如果采取折价购股型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模式,其最低授予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另一种股权激励模式业绩奖励型限制性股票而言,鉴于这种方式是通过公司提取股权激励基金从二级市场购买而获得的激励标的,不存在激励对象购买股票,而是激励对象作为奖金性质的股票。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激励对象获得限制性股票不需支付任何对价,也就不存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问题。例如2006 年万科公司实施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就是采用的业绩奖励型限制性股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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