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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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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模式之延期支付激励方式

股权激励模式

延期支付计划(Deferred Compensation Plan)也称延期支付,是指公司将激励对象的部分薪酬 (股权激励收入),按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激励对象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账户。在既定的期限后或在该激励对象退休以后,再以公司的股票形式或根据期满时的股票市场价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延期支付方式具有有偿获得和逐步变现以及风险与收入基本对等的特征,具有比较明显的激励与约束的效果:

1.把激励对象的一部分薪酬转化为股票,且长时间锁定,增加了其退出成本,促使激励对象关注公司的业绩和长期发展;

2.如果激励对象工作不力或者失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可以减少或取消延期支付收益对其进行惩罚,具有明显的约束的效果;

3.这种模式可操作性强,无须证监会审批。

1999 年 9月泰达股份推出的《激励机制实施细则》就采用了此种方式,这是我国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措施的第一部“成文法”。

早在1998 年年底,作为大股东的泰达集团,就和天津市政府、开发区有关领导就怎样在企业激发管理层及员工的积极性进行过探讨,并得到开发区领导的鼓励和支持。根据该细则,公司以业绩年增长15%为指标,提取年度净利润的2%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重大贡献的业务骨干的激励基金。基金只能用于为股权激励对象购买泰达股份的流通股票并作相应冻结。达不到考核标准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受罚人员以现金在6个月之内清偿处罚资金。奖惩由公司监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组成的激励管理委员会负责。泰达股份认为,公司奖励给个人的是奖金,而购买公司流通股票的行为属于个人性质,这种股权激励机制与公司法对回购条款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49 条)不相抵触。

可见,如果公司是通过奖励基金支付给激励对象现金,并且再由奖励对象自己购买股票的话,可以规避公司法对回购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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