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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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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制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

股权激励制度

(一)历史的渊源

从中国的历史上追溯,股权激励最早能追溯到山西票号的“顶身股”。清代,山西商人的钱庄(票号)在管理制度方面创造了“顶身股’。

票号的股份分为银股和身股两种。“其法,集巨资,……出资者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依照这种制度,掌柜,重要的伙计等关键人员虽无资本顶银股,却能以自己的劳力顶身股与股东的顶银股一起参与分红,银股、身股具有平等的分红权利,“蒙天获利,按人银股均分”:银股股东对票号债务、亏损承担无限责任,但身股股东不承担债务、亏损的责任;银股享有永久的利益、有继承权,而顶身股者一旦离职或去世利益也就逐渐停止。掌柜、伙计的名字被录入“万金账”(股份账),视业绩大小,可以晋升顶身股“数厘”(股份额)。这种“顶身股”制度反映出“人力资本人股”和“股权激励”理念的一些萌芽。

(二)股权激励在当代的规范发展历程

1.试点阶段(1992 年-1998 年)。在1990 年左右,员工持股作为解决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手段被引进了。但当时并不是侧重于激励,而是侧重于分散国有企业的单一股权性质,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后来因为在地方的实践中出现了强制员工入股的情形以及其他操作不规范的情况,1998 年证监会叫停了员工持股。

1992 年5月,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等五部委联合发布《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允许“定向募集”的“内部职工股”试点。 1993 年 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

2.停顿阶段(1998 年-2005 年)。从1998 年 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到 2005 年 10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转折阶段(2005 年)。2005 年 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管理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从而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空白得以填补。为股权激励的实施奠定了法律规定的基础并提供了实施的可能性。

4.规范发展阶段(2006 年至今)。2006 年 1月和12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资委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07 年 1月1日,财政部又发布《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 1号)一股份支付》,对股权激励的账务处理作出专门的说明。这三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股权激励制度正式启动了。随后的一系列上市公司依据这两个文件纷纷建立了股权激励制度,推动了公司业绩的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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