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139 2652 7105 zhenjie@ipcoo.com

法律咨询热线:0755--889 08 110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日期:2013-09-23

浏览次数:273

关注小程序

(扫描二维码)

联系乐辉

直线:0755--889 08 110

手机:139-2652-7105

邮箱:fawu@ipcoo.cn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61号卫星大厦8楼803室

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说明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质权。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二)我国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

 
我国关于质押的法律法规,对股权质押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现仅针对易混淆问题进行分析对比,其他质押问题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对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时间一致,对于其他公司,则不一致:
 

1.质押合同的生效

 
(1)  有限责任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生效)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股权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0] 44号)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2)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0] 44号)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股权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生效)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0] 44号)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质权的设立

 
(1)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其他股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是设立。
 
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时间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有效呢?如何确保双方的有效性?我们团队的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并购律师多次代理股权质押的案件,对股权质押流程、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非常熟悉,咨询委托我们的公司法律顾问针对股权质押合同的代书或其他法律服务请直接来电联系我们:0755-8426 9119 ;
 
回到
顶部